《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僅限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員工。代班人與用人單位無勞動關系,即使在工作時受傷,也不能享受工傷待遇。但用人單位仍需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笨梢娪萌藛挝恢诠麅H限于職工,構成工傷的前提是傷殘員工必須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勞動關系具有人身屬性,不能替代。代班人與用人單位沒有建立勞動關系,決定了其即使在公司從事工作時受傷,但卻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工傷途徑獲得賠償代班人雖然得不到支持,但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
拓展延伸
兼職工人遭受意外傷害是否可以享受工傷保險?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兼職工人遭受意外傷害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享受工傷保險。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兼職工人在工作期間遭受意外傷害,如果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可以申請工傷保險賠償。工傷認定的主要條件包括:事故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與工作任務有直接因果關系,且符合法定的工傷認定標準。兼職工人需要及時向雇主報告事故,并向勞動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根據具體情況,工傷保險機構將進行認定,并根據工傷程度給予相應的賠償。因此,兼職工人在遭受意外傷害時可以申請工傷保險,但需要滿足一定的認定條件。
結語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兼職工人在工作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也可以申請工傷保險賠償。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兼職工人需要及時報告事故并提出認定申請,工傷保險機構將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認定并給予相應賠償。因此,兼職工人在遭受意外傷害時可以享受工傷保險,但需滿足一定認定條件。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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