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傷事故中除交通事故以外,其他事故是不劃分責任的。工傷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使因為職工違反操作規程而發生工傷,用人單位同樣要承擔職工的工傷賠償。已經認定為工傷事故的,責任主體是企業;賠償主體則是企業跟工傷保險機構。首先需要確定某一事故是否工傷事故,然后才能要求用人單位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賠償責任。而構成工傷事故要件:
1、職工與用人單位必須存在勞動關系;
2、職工必須有人身損害事實;
3、職工的損害必須是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
4、事故與職工受到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5、事故不是由于職工自身故意引起的。
工人違反操作規程發生安全事故,由單位負責。因為工人是職務行為,單位承擔責任后,可以對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人進行追償。不論工人是否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發生的事故,公司都要負責任,不會因為簽協議就推脫管理責任,所以先去做傷殘鑒定,如果公司拒絕墊付,賠付醫療費用,可以起訴至法院先于執行,然后再索賠。
擴展資料:
勞動者違反安全操作發生事故的,如果勞動者受傷屬于工傷,依然有權力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全額的工傷待遇。勞動者違反安全操作發生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者的過錯原則要求勞動者承擔,具體的比例這需要區別對待。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100%全額賠償;比如因為失戀啊、心情不好啊,故意破壞用人單位的產品、設備等;勞動者存在重大過失的,50%左右;明顯可以避免的錯誤,比如因為違章操作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喝酒后工作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一半左右的損失;勞動者一般過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大小,均不應讓勞動者承擔。比如讓沒有保管義務的銷售員承擔盤點后的貨物損失。用人單位不能將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安全工作要立足防范,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層層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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