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中,在交強險不足以賠償的情況下,應參照以下兩種方式予以賠償:
如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的,那么: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如是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那么:
負全部責任者承擔100%負主要責任者承擔70%-80%負同等責任者承擔50%負次要責任者承擔20%-3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