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申請要求
一、一般工傷認定的申請應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按填表說明填寫);
2、工傷職工身份證件、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初診病歷、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特殊情形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有:
1、生產事故類的工傷,應提交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記錄和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
2、認定職業病時,應提交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原始資料(或健康檔案)以及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機構的病歷和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或其他有效證明;
4、由于機動車事故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書與相關證明;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6、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救治資料和死亡證明;
7、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8、屬于因公、因戰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舊傷復發的鑒定證明。
對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
三、下列情況時,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請時效規定的;
2、所述傷害基本事實不清、材料不全的;
3、不符合管轄權規定或者無書面委托代理關系的;
4、當事人就傷害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所認定事實不在工傷范圍的;
5、已經由勞動仲裁機構仲裁并已執行傷害待遇,或由勞動仲裁調解,雙方就傷害待遇達成協議且已執行的;
6、出現其他與本辦法不符的情況。
四、工傷認定的辦理程序
1、材料受理: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的材料一般當即進行審核受理登記,對報送材料不全或者情節不清的不予受理并告之補齊相應材料。其中,骨折內固定患者必須先拆除內固定;-腦損傷患者有智商、記憶商減退癥狀者需在六個月以后申報。
2、醫療鑒定:審核后可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的人員,按面檢通知書的時間、地點統一參加醫療鑒定。鑒定醫療衛生專家對照國家《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根據報送的鑒定材料并結合面檢情況,提出初步診斷意見。
3、鑒定結論: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辦公室按照授權的范圍)召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辦公室成員會議,根據鑒定醫療衛生專家與鑒定小組的診斷意見和原始病歷等材料,集體討論后作出鑒定結論。鑒定結論作出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和被鑒定者。
4、事后措施:
(1)對鑒定結論不服要求申請重新鑒定的,應當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和所在單位在工傷致殘等級鑒定結論作出滿一年后,認為殘情有變化的,可要求進行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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