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典第48條規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边@就是我國刑法中的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死緩制度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人,又在是否實際執行的環節上留了一線生機,只要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均可適用死刑緩期執行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適用死刑緩期執行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即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這是適用死緩的基本條件。
2、所謂“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刑法未作明確規定,但根據司法實踐,通常是指犯罪后自首、立功或有其他法定從輕情節的;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嚴重的;因被害人的過錯導致被告人激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容易改造的情節的;有令人憐憫的情節的;有其他應當留有余地的情況。由于死緩不是獨立刑種,只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法,故判處死緩會出現不同結局。
3、根據刑法典第50條之規定,對于死緩犯,有三種處理結局:其一,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其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4、刑法典第51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睋Q言之,死緩判決確定之前的羈押時間不計算在緩期2年的期限之內,緩期2年屆滿后至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之前的關押日數,則應計算在減刑之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內。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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