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給小三買房,如果當事人有字據可以要回來。但是追回起訴的主體必須是行為人的配偶。因為行為人給小三買房子的行為是一種贈與,這種贈與自己是不能反悔的。但是行為人的配偶卻可以用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撤銷這種贈與。,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處分,而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是無效的,另一方有權要回財產,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裁決,進行平等的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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