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死刑命令的簽發: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裁定,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二)執行死刑的機關及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后,應當在7日內執行。超過7日沒有執行死刑的,必須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長重新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死刑
(三)執行死刑的場所和方法: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四)執行死刑的具體程序
①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近親屬提出會見被告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②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的,應當在3日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③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應當驗明正身,還要訊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并制作筆錄,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④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游街示眾或有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⑤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后,在場書記員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五)影響死刑執行的法定事由:
《高檢規則》第四百一十六條臨場監督執行死刑的檢察人員應當依法監督執行死刑的場所、方法和執行死刑的活動是否合法。在執行死刑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停止執行:
①被執行人并非應當執行死刑的罪犯的;
②罪犯犯罪時不滿十八歲的;
③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④在執行前罪犯檢舉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⑤罪犯正在懷孕的。
《高法解釋》第三百四十二條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立即報告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①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②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③罪犯正在懷孕的。
前款第①項、第②項規定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③項規定的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注意:不是原審法院改判)
(六)執行死刑后的處理:
①對于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②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尸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于死刑
罪犯的尸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③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后,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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