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死刑立即執行的程序如下: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死刑執行命令。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并制作筆錄,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4.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游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5.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后,在場書記員制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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