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股東不經過正當程序向公司借款,將面臨著一系列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行政及刑事責任,其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為以下幾方面:
(一)否認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借款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和股東均為相對獨立的法律主體,財產不得混同,股東不得以借款形式隨意侵占公司資產,損害公司、債權人、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否則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及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敝幎?,如果股東以借款的方式濫用公司法人的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虛構債權債務關系,逃避債務,或者一人公司以借款的方式頻繁與公司進行交易,不能證明自己的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為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將刺破公司面紗,法人人格否認,借款股東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二)構成抽逃資金。
公司股東為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方式抽回其出資的,則按抽逃出資行為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第十二條規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法院應予支持……(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結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以借款為由抽逃出資面臨多種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方面,該股東需要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對于公司債權人,該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如果涉及破產程序,管理人享有對股東抽逃出資予以追收的權利。
在行政責任上該股東將面臨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在刑事責任方面,如果是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則構成抽逃資金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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