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復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于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說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于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一、二次創作是否侵權
二次創作又稱再創作,是指使用了已存在著作物的文字、圖像、影片、音樂或其他藝術作品。而這些作品則稱為二次創作物。
如果以盈利為目的并實施了復制、發行等行為,未獲得作者許可的二次創作,無論原作品的改動程度多少,均構成侵權。如果只是很少一部分的借鑒,也沒有原作者許可,對原作品的內容沒有進行本質的改動,因此,你的二次創作可能侵犯了復制權。如果你對原作品改動程度很大,或者你的創作作品中引用了原作品的很多內容,在沒有原作者許可的情況下,你的行為則可能構成侵犯改編權,也可能被原作者追究你的侵權賠償責任。由于創作基礎不合法,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但是,如果二次創作后的作品具有一定的獨創性,雖然也構成侵權,但是也可能構成改編作品,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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