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重大醫療過失行為?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醫療機構必須在過失行為發生后的12小時以內向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1)醫療過失行為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
(2)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損害后果的。
(3)衛生部或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這些情況引發的醫療事故爭議影響大,情況復雜、后果嚴重、處理難度高,因此,醫學機構必須迅速地在12小時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便于衛生行政部門及時了解掌握情況,妥善處理醫療事故爭議。
拓展資料
第四條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生命垂?;颊叨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條醫療事故等級的初步判斷:
醫療事故分為四級(具體分級以衛生部規定為標準):
(一)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六條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科室及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七條
出現醫療事故爭議時,醫務科要認真調查,組織醫院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委員會討論,判斷是否屬于醫療事故,有困難時可以咨詢上級醫院的專家及顧問律師。在七個工作日內給予患方初步答復(口頭或書面)。
第八條醫務人員及醫院職能部門應當認真學習有關醫療事故的法律知識,力爭對醫療事故的判斷基本準確,以便正確處理。
第九條患者要求復印及封存病歷時按照醫院“住院病歷借閱及復印制度”及“住院病歷封存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
第十條
嚴禁檔案管理人員及醫務人員將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等主觀資料復印給患者;檔案管理及醫務人員在復印過程中不得將被復印的病歷資料的原件交由患者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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