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撫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包括哺育、喂養、撫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動的費用等。
離婚后想要回子女撫養權,可以先和對方協商,如協議不成,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子女撫養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在我國與撫養權相對的,是探望權,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權對子女進行探望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非直接撫養的一方行使探望權的義務。探望權的性質是親權的內容。
規定探望權的意義在于,保證夫妻離異后非直接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于彌合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之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探望權不僅可以滿足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子女進行擾養教育,還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撫養方的溝通與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一、離婚小孩子一般判給誰
離婚后孩子判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一方。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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