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男方不一定要給彩禮。彩禮是中國自古以來的一種婚嫁風俗,但是法律并沒有對這種風俗進行強制性規定。彩禮的數額一般也是根據各地的風俗習慣確定,但是在給了彩禮之后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會支持退還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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