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下證據可以證明對方出軌:(一)“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二)嫖娼事件被查處等,通常有派出所介入,有警方的筆錄;(三)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四)有過錯方與第三者同居地的居委會或者街道辦出具的證明,加之租房房東出具的證明雙方同居的證人證言。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一并提交法院為宜;(五)捉奸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取得,但要注意合法性,不能侵犯隱私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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