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介紹了搶劫罪從犯的量刑標準和從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從寬的幅度。另外,對于詐騙罪和團伙作案,文章也給出了相應的判決標準。從犯在搶劫罪和詐騙罪中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而團伙作案中的主犯和從犯則需要根據具體情節確定量刑。
法律分析
1、根據搶劫罪從犯的量刑標準,如果搶劫罪案件中存在入戶搶劫等特定情形,那么處罰將會在十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基礎上,再處以罰金或沒收財產。但若從犯在共同犯罪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或者實行了犯罪行為,那么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該綜合考慮從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實際實施了犯罪行為等情況。
2、從犯,一般應當減少基準刑的30%~70%;犯罪較輕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70%以上。
一、詐騙100萬從犯判幾年
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范圍內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團伙作案一般都判多少年
團伙作案一般都判幾年需要根據其犯罪的具體情節來確定的,其具體量刑以實際為準。團伙作案的屬于共同犯罪,但是對于其中的主犯以及從犯、脅從犯的刑事處罰是不相同的,其具體量刑請以實際為準。對于從犯,應當根據具體案情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一般量刑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法院量刑會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否累犯、有無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以及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確定。主犯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開展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發揮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由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組成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團伙作案主要特征如下:
1、沒有明確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團伙頭目自發產生;
2、團伙成員在犯罪活動中沒有明確的分工或分工比較簡單、不固定;
3、團伙成員具有相對穩定性,但不固定。
結語
總結:從犯的量刑標準、從寬處罰以及團伙作案刑罰的確定,需要綜合考慮從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實際實施了犯罪行為等情況。在詐騙罪和團伙作案中,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同時,根據不同情況,從犯的刑罰也會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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