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有房產贈與給未成年子女,但由于貸款未還清,不能過戶,離婚后如果一方在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反悔了,可以撤銷贈與嗎?
我們知道,離婚協議中,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給子女的約定,和解除離婚關系、子女撫養問題、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內債務、離婚損害賠償等約定,是一個整體,它們互為前提,互為結果,是對婚姻問題涉及到所有問題的整體解決方案。
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么男女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整體性”將被破壞。
在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對于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一些人先離婚再惡意占有財產這樣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也不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離婚時已經對子女造成巨大傷害,當時的贈與也是為了給子女補償,以彌補父母離婚帶給子女的傷害,出于對未成年人的考慮,法官一般不會支持反悔一方的撤銷贈與的請求。
因此,在離婚后,反悔一方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來主張撤銷贈與的,在沒有爭得共有人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小花和小明于2001年登記結婚,婚后于2003年生育一子小小明,于2009年在法院調解離婚。
雙方離婚時,對于共有的A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過協議約定該房屋所有權在小明付清貸款后歸雙方之子小小明所有。
2013年1月,小花起訴至法院稱:A房屋貸款尚未還清,房屋產權也未變更至小小明名下,即還未實際贈與給小小明,目前還處于小花、小明共有財產狀態,所以,自己不想再將該房屋屬于自己的部分贈給小小明,主張撤銷之前的贈與行為,由法院依法分割A房屋。
小明則認為:是為小花同意將房屋贈與小小明,我才同意離婚協議中其他加重我義務的條款,例如在離婚后單獨償還夫妻共同債務4.5萬元。我認為離婚已經對孩子造成巨大傷害,出于對未成年人的考慮,法院不應該支持小花的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都明知A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且在離婚時達成協議,約定將A房屋贈與其子是建立在雙方夫妻身份關系解除的基礎之上。
在小花與小明離婚后,小花不同意履行對訴爭房屋的處理約定,并要求分割訴爭房屋,其訴訟請求法律依據不足,亦有違誠信。故對小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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