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可以自愿達成婚內財產協議,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時必須按照協議處理財產,約定為共同所有的部分應進行分割。
法律分析
婚內財產協議是自愿達成的,離婚時不得反悔。夫妻雙方可以就婚內財產達成協議,約定歸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姻關系時應按照協議處理婚內財產,必須按約定分割婚內財產。若約定為各自所有,則財產屬于個人財產;若約定為共同所有,則應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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