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取保候審到期后,案件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證據不足,無法追究責任的,應撤銷取保候審立即釋放。認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責任的,要移送案件,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一、如果刑事拘留夠不成犯罪怎么處理
對被刑事拘留的人,有權機關將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如何處理對于被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被拘留的,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2、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3、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繼續偵查;4、撤消案件的,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
二、取保候審一年后出來還會判刑嗎?
取保候審一年之后還會判刑。取保候審期滿后,看案件承辦機關對案件的判斷,是否構成犯罪,若還是認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仍然需要判決。如果認為確實不構成犯罪,或者即使認為犯罪但是證據不足的,也不能判刑,只能就此結案。
《刑法》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三、撤案是否要解除取保候審
撤案應當解除取保候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七十九條規定,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一條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有關規定,也沒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人可以憑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被取保候審人委托他人領取的,應當出具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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