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成年男女在賓館開房雖然不屬于違法行為 ,但屬于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公安機關可進行批評教育,并應當通知學校和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1、曠課、夜不歸宿;
2、攜帶管制刀具;
3、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4、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5、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6、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7、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
8、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9、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第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第十六條中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蛘呒皶r向公安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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