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案件撤案是否要有手續
行政拘留的行政案件撤銷要有相應手續的,當事人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經復議后才能撤銷處罰決定。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撤銷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決定有程序要求的,當事人需要申請行政復議。
經行政復議機構審查后,行政處罰決定存在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等情形時,才能撤銷行政拘留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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