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離婚后可拿著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到當地派出所直接給小孩上戶口,但前提落戶之人必須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否則就沒有權力為孩子上戶口。離婚后夫妻雙方的戶口就要分開,孩子可選擇父母中的一方上戶口。一般情況下,協議離婚后,孩子的戶口要隨撫養權走。假如涉及到戶口遷出問題,需拿離婚證、戶口簿、孩子的出生證到夫妻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遷出;再拿著離婚證到需要遷入地的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遷入證明信,并到同地派出所申請準遷入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