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構成要件及其認定。該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主要指監管機關的正常秩序。在客觀方面,該罪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后果。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主觀方面必須出于過失,不構成故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條,該罪的刑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別嚴重后果的則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與私放在押人員罪的區別在于主觀方面的故意與過失。
法律分析
一、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主要指監管機關的正常秩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嚴重不負監管職責,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同私放在押人員罪一樣,只有司法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過失,但這是針對在押人員脫逃這一后果而言的,對于其玩忽職守的行為,則表現為明知故犯。故意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屬私放在押人員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條【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認定
(一)本罪屬于玩忽職守罪的特別規定,凡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構成犯罪的,都應以特別法條即本罪治罪最刑。
(二)本罪與私放在押人員罪的界限
本罪在主觀上必出于過火,而后者則出于故意。如果明知某在押人員企圖逃跑,但卻放任不管,屬于故意,此時應以后者即私放在押人員非定罪,如果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者知道其想脫逃但根據環境條件,在押人員的自身能力因素輕易相信其逃跑不了,結果致使逃跑,構成犯罪的,則應以本罪定罪。
結語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本罪侵害司法機關的正?;顒?,主要指監管機關的正常秩序。在客觀方面,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嚴重不負監管職責,導致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后果。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司法工作人員才能構成。在主觀方面,本罪必須出于過失,但對于明知故犯的行為,應屬于私放在押人員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條,對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司法工作人員,可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罪屬于玩忽職守罪的特別規定,對于構成犯罪的情況應適用本罪定罪。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 查 第十二節 偵查終結 第二百九十二條 被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記錄在案;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在起訴意見書末頁注明。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 查 第八節 鑒 定 第二百五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提出申請,以及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對鑒定意見有疑義的,可以將鑒定意見送交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提出意見。必要時,詢問鑒定人并制作筆錄附卷。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章 證 據 第七十五條 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偵查過程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通訊方式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被保護人;
(三)對被保護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四)將被保護人帶到安全場所保護;
(五)變更被保護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偵查過程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向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確有必要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采取上述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將采取保護措施的相關情況一并移交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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