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合作關系是平等的合伙人,參與分紅或共擔風險,是互利共贏的關系,沒有上下級之分。
二,雇傭關系是雇主與打工的關系,一方出錢一方出力,是老板與員工的關系,打工的一方要聽雇主安排完成任務。
三,勞動關系是經人社部門簽定勞動合同的甲方與乙方的關系,明確了甲方的權利義務和乙方的崗位職責待遇等,受勞動法保護的關系。
三種關系在社會生產中交叉混用,區別很大,以合作關系收益最大,雇傭關系最是自由,勞動關系最有保障,各有所長,因人而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雇傭關系的相關司法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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