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于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明確規定。具體而言,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要由以下幾個條件組成:
一、本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后,報復控告人、檢舉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凡具有上述情形的行為人,即應當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2005年12月29日頒行):
(十)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第四百條第二款)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后,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過失瀆職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瀆職罪中是有過失犯罪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過失行為,造成社會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會構成過失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后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一)行為人是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司法工作人員。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監獄、看守所、勞教所、少教所的司法工作人員,其他人不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二)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失。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因過于自信造成在押人員脫逃。
(三)行為人具有嚴重不負責任,致使罪犯脫逃的行為。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司法工作人員失職導致在押人員脫逃。
(四)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國家司法法律。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法律、規章、制度和司法機關對在押人員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
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失職致使再押人員脫逃罪是一種要求造成嚴重后果才能成立的犯罪,那么該罪的立案標準是如何的呢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何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二)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后,打擊報復控告人、檢舉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
(四)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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