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后,打擊報復控告人、檢舉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如何認定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屬于玩忽職守罪的特別規定,凡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構成犯罪的,都應以特別法條即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定罪量刑。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在主觀上必出于過失,如果明知某在押人員企圖逃跑,但卻放任不管,屬于故意,此時應以私放在押人員定罪,如果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者知道其想脫逃但根據環境條件,在押人員的自身能力因素輕易相信其逃跑不了,結果致使逃跑,構成犯罪的,則應以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定罪。
本罪屬結果犯,只有造成嚴重后果時才構成犯罪,所謂“造成嚴重后果”,一般是指致使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脫逃致使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受到嚴重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后打擊報復控告人、舉報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等等。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后繼續犯罪,給社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危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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