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后不一定還需要拘留,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果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了,則不會拘留;反之拘留的處罰決定沒有被撤銷的,則依然會進行拘留。
暫緩執行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因特殊事由,可以適當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日期從執行法院作出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
暫緩執行的決定由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從執行法院收到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
一、拘留十天可不可以保釋
拘留10天可以保釋。
滿足保釋條件后,家屬或犯罪嫌疑人本人可以繳納保證金或者提出符合條件的保證人,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兩種保證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具體保釋條件有:
1、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
2、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但社會危險性??;
3、病患或懷孕、哺乳的女性;
4、案件需要繼續審理但羈押期已滿。
治安拘留處罰的執行程序如下:
1、公安機關作出治安拘留處罰決定并告知被拘留人后,被拘留人不申請復議的,應限其24小時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并將《執行拘留通知書》交付被拘留人;
2、被裁決拘留人或其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要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
刑事拘留需要以下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實行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犯罪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二、拘留所出來需要交錢嗎
拘留所出來分拘留到期正常釋放,這個不需要支付費用。如果是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要求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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