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而申請了行政復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
這是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的前提條件。如果被處罰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就不得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
(二)暫緩執行只限于行政拘留處罰,并由被處罰人提出了申請
對于行政拘留與罰款并處韻情形,暫緩執行只適用于行政拘留,罰款仍須按規定執行。暫緩執行申請必須由被處罰人本人提出,其近親屬和其他人均無權提出。申請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提出,但都必須在行政拘留處罰尚未執行或者尚未執行完畢前提出。
(三)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這是適用暫緩執行的關鍵條件。這里的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主要是指決定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后,被處罰人不會發生逃跑、干擾和阻礙證人作證、串供、毀滅、偽造證據、重新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等情形。公安機關需要根據被處罰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社會危害、一貫表現等各方面情況綜合考慮,判斷其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可能會發生社會危險的,行政拘留不得暫緩執行。
(四)被處罰人及其近親屬必須提供一定的保證措施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保證措施有兩種,即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被處罰人及其近親屬只需要選擇其中的一種。公安機關不得要求被處罰人及其近親屬同時提供擔保人和交納保證金。
一、以自首,被拘留后,對方同意和解,可以放出來嗎
不能。下達行政拘留證后,即便受害人表示諒解、不追究責任,處罰決定也不能撤銷,放人。除非被處罰人不服,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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