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去世之后,共同房產如何更名
在夫妻一方死亡且留有遺囑的情況下:
(1)按照我國現行的相關規定,在自然人死亡并留有遺囑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財產要按照遺囑進行繼承。
(2)因此,若死亡的夫妻一方留有遺囑將原本屬于自己的一半房產作為遺產贈與存活的另一方配偶時,那么只需要現存配偶攜帶本人的身份證件、遺囑和公安機關出具包括死亡證明書和房屋產權證在內的相關證據材料前往房屋登記機關依照相關規章制度辦理過戶手續即可。
二、在夫妻一方死亡并且留有遺囑將房產遺贈他人的情況下:
(1)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所有人之一,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夫妻任意一方均有權力處分屬于自己的一半的財產,當然也就包括屬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權。
(2)因此,當發生此類情況時,由于房屋作為不動產所具有的不可分割的屬性,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期望得到全部房產并辦理過戶的繼承人或者是健在的一方需要同受遺贈人進行協商處理確定房屋的具體歸屬。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再由雙方各自攜帶本人的身份證件、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和已故一方的遺囑以及房屋產權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前往房屋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三、在夫妻一方死亡并且沒有留下任何遺囑的情況下:
(1)按照我國相關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合法所得的財產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權利可以平均分配。
(2)因此,已故的一方也同時擁有對房屋一半的所有權和處分權,在這種情況下,按照我國現行的相關規定,現存的配偶和已故一方的父母、子女在內的親屬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利繼承已故一方的遺產。在這其中,現存的配偶有權利分得四分之一的房產,余下的房產則可由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
(3)但是,同樣由于房屋的不可分割性,房屋的具體歸屬權需要進行協商,確定具體歸屬,其他同意放棄房屋所有權的繼承人可以按照房屋折價款得到補償。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各方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協議,協同前往房屋登記機關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明文書,按照規章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四、母親與子女及他們的配偶要到場。父親的哥哥姐姐及他們的子女不用到場。要帶上父親及其父母的死亡證、到場人員夫妻雙方的結婚證、身份證還有過戶的房產證,相關手續如下:
(1)先所有有繼承權的人,夫妻雙方,持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死亡證、房產證原件等,一起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如辦理時除母親外的其它繼承人放棄他們的繼承部分并同意贈予給母親,那就可全部房產集中到母親名下。)
(2)上面所有人帶上面所有資料及公證到房管局辦理繼承過戶。具體手續按當地房管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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