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責任事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從犯罪構成的要件來看:
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
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和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不服從管理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2、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發生在生產過程中并與生產有直接聯系。
3、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引起了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
主體: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從刑事責任看: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司法實踐來看,重大責任事故罪中的“情節特別惡劣”主要是指下列幾種情況:
1、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的人數特別多;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2、違章行為特別惡劣,如已因違反規章制度受到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罰而不改正,再次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屢次違反規章制度;或者明知沒有安全保證,甚至已發現事故苗頭,仍然不聽勸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納工人和技術人員的意見,用惡劣手段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等。
3、事故發生后,行為人表現特別惡劣。如事故發生后,不積極采取搶救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后果擴大,只顧個人逃命或搶救個人財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擴大;或者事故發生后,為逃避罪責,破壞、偽造現場,隱瞞事實真相,嫁禍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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