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房屋共有,是指兩個單位以上,或者兩個以上共有的房屋。
房屋共同共有區別于房屋按份共有,具有以下兩個顯著特點:
1、房屋的所有權不劃分所有權份額,各所有權人享有平等的權利。
2、除依法律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對房屋的共有關系不能終止,房屋不能分割;
只有出現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事由,導致產生共同共有的共同關系歸于消滅時,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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