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外遇,由于重婚、和他人同居離婚的,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根據雙方的協議,離婚財產不成的,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應當依法保護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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