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
申請人進行申請房屋產權登記,既可以由權利人自己申請登記,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產權登記。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單位或者相關人的有效證件,代理人還應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委托書。
(二)受理
房屋登記機關接受權利人的請求,并對權利人所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如果申請人資料齊備,形式合法的,登記機關就予以受理,并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如果不予受理,就需要發給申請人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調查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查明房屋的客觀現狀的行為。審查內容包括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宗地界線、宗地面積、房屋的座落位置、房屋結構和房屋建筑面積。
(四)公告
房屋登記機關在對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后,以一定的方式向公眾公布欲予核準房屋產權的有關事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屋登記機關提出異議,時間一般為30天。
(五)聽證
房屋登記機關因利害關系人在公告期內對房屋登記機關公布的欲予核準房屋產權的有關事項提出異議,應組織聽證。
(六)決定
如果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齊全、有效,土地房屋權屬來源合法、明確,登記機構應當決定予以核準登記,給權利人頒發房屋產權證書。
(七)歸檔
農村房屋登記機關應將房屋產權登記有關資料整理歸檔,妥善保管,方便查閱。
一、農村房屋產權登記的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
第八十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擁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產權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擁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二)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四)申請村民住房擁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產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辦理村民住房產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房屋產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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