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滿后再犯新刑不構成累犯。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會再執行,所以不存在上一個罪名刑罰執行完畢的問題。
既然不屬于刑罰執行完畢就不符合累犯的構成條件,所以緩刑考驗期滿后再犯新刑不構成累犯。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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