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城中村進行拆遷改造時,對于被拆遷人,無論是農業戶口還是非農業戶口,都可以選擇產權置換或者貨幣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城中村改造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城中村改造所涉法律問題主要圍繞政府、房地產開發商和村民三方主體展開。
村民的主要利益訴求是:原有的土地、住房能否得到合理補償,失房失地后如何安排就業、養老等。
房地產開發商的主要利益訴求是:該類拆遷涉及利益復雜、變數多,過高的交易成本會使其在投資改造中的預期收益難以保障。
政府的主要利益訴求是:盡力避免財政壓力,保證市場、社會穩定。
這三類相互沖突的利益訴求主要受下列制度化要素的影響:
1、土地資源的非商品性與非市場化征用。
2、產權關系模煳的村集體經濟。城郊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的突出特征是產權關系不明晰,廣大村民雖擁有所有權,但該收益的具體支配和使用則被壟斷于少數村干部手中,導致所有權與使用權、知情權脫節。
3、封閉的村(居)建設與城鄉分割的管理模式。城市社區由街道辦事處管理,管理的一切費用由政府財政承擔,前者具有統一規劃、開放式流動格局,統一建設與管理;而村社區則由村民委員會管理,管理的一切費用由村集體承擔,以村為單位,視人口、財力而采取不同程度的封閉建設,管理上往往各自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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