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位城中村被拆遷戶的真實經歷
湖南某地的羅先生,04年在宅基地上建了一個四層樓的居民房,兩層樓用于自己居住,兩層樓用于出租,周邊就是市區,生活出行都十分便利,生活也還算小康水平。
現在政府以“農拆”名義來進行拆遷,政府給的補償明細表,一樓磚混結構給的補償是1200元一平方米,二樓磚木結構給800元一平方米,三樓磚木結構給700元一平方米,零零碎碎的各種補償加起來九十萬左右,周邊房價最低也是8000一平米了,給二百平米的安置房每平方米給一千多去購買,算算總的補償除去購買房屋以及日后的裝修費也沒剩啥了,自己五六百平的房屋換來兩百平米的房屋想想也是不合理的。
但是政府以“農拆”的名義來拆遷,自己的土地證上寫的確實是集體土地,確實屬于農村拆遷,聽著好像也沒啥不合理的。在疑惑中詢問了拆遷專業律師,了解到其實無論是城市拆遷還是農村拆遷都不得降低現有生活水平,何況對于已經被納入城市規劃區內的城中村,其實早已經有法律明確規定了應當參照周邊同類房屋的市場價予以補償,所以政府僅僅以“農拆”的名義給予低補償肯定是不合理的。
二、律師帶您解讀城中村拆遷補償的合法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征收已經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在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之后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偟膩碚f給的補償能保障被征收人能在市場上能夠買到區位、面積、用途、建筑結構等方面相當的房屋。
綜上,對于已經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城中村拆遷,法律明確規定補償的標準是參照周邊同類房屋的市場價予以補償,無論以什么名義進行拆遷都應當保障不得降低被拆遷人的現有生活水平,最直觀的理解就是,拆了我的房屋能保障我在周邊買得起同樣大小的房屋這樣就是比較合理的,如果拆遷房子拆了,房子沒得到同樣大小面積,給的錢也買不起同樣大小的房屋,那么這個補償就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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