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是根據檢察院的量刑意見書判刑的。對于犯罪分子的量刑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同時還要結合從重處罰、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一、法院審理公訴案件的時間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法院判緩刑的條件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會在公訴意見書當中陳述檢察院的量刑意見,但是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也可以在辯護詞當中提出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意見的,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對人民法院來說只能起到參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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