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繼承房產過戶,先到本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有所有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父母)三方一起到本地公證處,辦理選取繼承人繼承,有放棄的就簽署放棄繼承協議,一起簽字做公證。 2.取得繼承公證處,就有被選取繼承人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辦理繼承過戶。重辦繼承人名字房產證。 第一:房產繼承應先到被繼承房產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第二:繼承公證需要帶好證件。 第三:繼承公證費繼承公證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評估價的2%或按照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第四:契稅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地產,免交契稅;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房屋權屬的需要繳納契稅1.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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