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時由哪個部門負責要依據實際情況來判定。一般是由醫院機構直接負責的,包括:由于因為醫務人員操作的失誤,或者如果醫務人員沒有出現重大失誤,但是在救治過程中,沒有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匹配的醫治義務的。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三十條 醫患雙方選擇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應當在專門場所協商,不得影響正常醫療秩序。醫患雙方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每方代表人數不超過5人。
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應當堅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權利,尊重客觀事實。醫患雙方應當文明、理性表達意見和要求,不得有違法行為。
協商確定賠付金額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對分歧較大或者索賠數額較高的醫療糾紛,鼓勵醫患雙方通過人民調解的途徑解決。
醫患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署書面和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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