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規定在刑法第四百零三條,指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造成巨大損失。
法律分析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規定在刑法第四百零三條,是指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拓展延伸
罪行的界定與相關法律規定:深入探討不同罪行的定義及其法律依據
罪行的界定與相關法律規定是法律領域中的重要議題。罪行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其界定涉及到法律的解釋和適用。不同罪行具有各自的定義和要素,例如謀殺、盜竊、詐騙等。這些罪行的定義通常由法律規定,并且會根據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域和文化背景而有所差異。相關的法律規定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等,這些法律規定明確了罪行的構成要件、刑罰幅度以及審判程序等。深入探討罪行的定義及其法律依據,有助于理解法律的適用和司法實踐,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正提供指導。
結語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了解罪行的界定與相關法律規定,有助于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正。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明確了罪行的構成要件、刑罰幅度和審判程序,為司法實踐提供指導。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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