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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體現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9 08: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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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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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總則第一章第十二條明文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是新《刑訴法》確定的一條重要原則,簡稱為“無罪推定”原則或“疑罪從無”原則。新《刑訴法》在審判程序中進一步確認了這一原則?!缎淘V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人民法院對于“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梢哉f,確定“無罪推定”原則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一個重大進步。我們在審判實踐中必須深刻理解這一原則的立法精神,牢牢把握其本質特征,合理準確地適用法律條文,從而更好地發揮其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安全,維護穩定之作用。一、“無罪推定”原則的由來和立法原意無罪推定原則,顧名思義是針對封建社會的“有罪推定”原則提出來的。①一般表述為:“即被告人在未經法院依法確定有罪之前,應推定為無罪的人”。最早由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在1764年出版的《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提出這一思想主張,其主要含義是:“任何人在沒有作出有罪判決之前,都不能叫做罪犯。在尚未決定被告人確實違反他應遵守的條件之前,社會就不得不對他加以保護”。這一原則是西方資產階級民主革命與封建地主階段斗爭的一個重要產物。在資產階級革命浪潮席卷之下,這一先進思想理論被帶到了整個歐美國家。在資產階級取得政權之后,這個思想理論原則先是被歐美一些國家載入憲法或刑事法律中,隨著西方文化的傳播,逐步被歐美以外的一些國家所融入,使無罪推定的思想理論原則在世界范圍內獲得共識?!妒澜缛藱嘈浴?、《歐洲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法律文件也確立了這一原則。無庸置疑,無罪推定較之封建專制下的有罪推定和通過刑訊拷問迫使受訊人自證其罪,無疑是刑事訴訟的一項徹底變革,是人類法制文明發展史上的一個巨大進步。無罪推定原則可概括為四項基本規則: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即定罪權歸法院。二是證明犯罪的責任由控訴方承擔,通常由警察和檢察機關承擔。因為根據天賦人權的理論,人的基本權利是與生俱來的,是生來就無罪的,因而也是無須證明的。國家要把他推向罪犯的地位,就必須提出有罪的證據,否則“任何人”的無罪的法律地位不變,就不能轉化為罪犯。三是疑罪無從。證明有罪的證據必須達到充分的程度,即達到使法院確信有罪的程度,否則仍不能使“任何人”成為罪犯。四是被告人有沉默權,不能強迫任何人作出對自己不利的供述。法學界普遍認為,前三項規劃是無罪推定的最基本的含義,前兩項屬于程序要件,第三項屬實質要件,至于沉默要問題,并不影響是否實行無罪推定原則問題。無罪推定是世界各國刑訴法普遍確認的原則,這一原則能否適用于我國的刑事訴訟,是一個長期爭論而認識很不一致的問題。從50年代中期的“反右”斗爭直到80年代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和清除精神污染,我國法律界始終沒有中斷對無罪推定原則的批判。尤其是在“砸爛公檢法”和“踢開黨委鬧革命”的文革時期,無罪推定更是被視為“禁區”,試想一個農村生產小隊的治安員就可以隨便抓人、捆人、審問人犯,誰還敢提“無罪推定”那個時代“無罪推定”被烙上“階級性”烙印。到了80年代,我國法學界主要爭論其是否符合我國國情問題,認為有了“實事求是”這一原則,就不必再規定無罪推定原則。隨著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入,我國政治、經濟、文化與世界的全面接軌,無罪推定原則得到越來越多的法律界人士的認同,直到一九九六年修改《刑訴法》時,被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寫入新的《刑事訴訟法》。確立無罪推定原則主要有以下幾個理由: 1、無罪推定原則是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和國際公約的普遍規定。無論是歐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無罪推定都是其刑訴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中國經濟要想與世界全面接軌,作為其保障體系的法律也要有此原則。 2、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國內法中已有先例。全國人大通過頒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均已明確規定:“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香港、澳門基本法都是國內法,而非外國法。 3、確立無罪推定原則有利于在訴訟中有效地保障人權。根據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未經判決確定有罪之前,其身份只能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而法律必須賦予并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和其他各項訴訟權利,它還可以有效地防止辦案人員“內定”被告人有罪,搞事實上的有罪推定。 4、確立無罪推定原則有利于提高公安司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辦案質量。無罪推定原則的核心內容,是要求起訴方對被告人涉嫌的罪名用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如果能夠收集到確實充分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告的無罪假定,即可確認并判決其有罪。它使公安、檢察人員承擔了嚴格的證明責任,必將有力地促使公安政法機關努力提高業務素質,改善執法環境,最終有利于健全社會主義法制。 5、確立無罪推定原則有利于疑難案件的解決。無罪推定的含義就是,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就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這有利于徹底解決過去對于證據不足,不能證明犯罪的案件(即所謂的疑罪)久拖不決,致使被告人無限期被關押的不正常做法。 6、確立無罪推定原則有利于克服刑訊逼供和虐待被監管人員的錯誤行為?!皣澜逃嵄乒笔俏覈谭?,刑訴法的明確規定,然而過去曾屢禁不止,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公安政法人員把被告人看成罪犯,認為對付“壞人”就該“嚴打”。確立無罪推定原則,有助于扭轉公安司法人員的觀念,從而減少或逐步杜絕此類現象。二、無罪推定原則的本質及特點確立“無罪推定”原則,實質上是把過去由當事人承擔的證明責任轉交到由起訴機關承擔,這是證明責任的一次重新劃分。過去,如果當事人沒有充分確實的證據證明自己無罪,就推定其有罪,即“自證無罪”、“自證其罪”或“有罪推定”;新訴訟法規定:如果起訴方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當事人有罪的,就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確定的無罪判決,即“公證有罪”或“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從“自證無罪”到“公證有罪”,從“有罪推定”到“無罪推定”,我國刑訴法產生了一次巨大的飛躍。因為它保護的不僅是被告人的利益,而是社會每個成員的利益。因為每個人都有成為被告人的可能。為什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負舉證責任,而由控訴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呢這是因為,第一,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非常復雜,證明要求很高,但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由于人身自由受到某種強制措施的限制,既無權收集證據,又無法進行調查,根本無法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即使能提出某些證據,也往往難以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司法機關一樣承擔證明責任,勢必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中的不利地位。讓被告人負證明責任不符合法治公平的原則。其次,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負證明責任,容易使司法人員推卸自己的證明責任,消極地依靠犯罪嫌疑人自我證明有罪或無罪,對查明案件的消極影響大于積極影響。其三是資產階級法學家提出的天賦人權理論,人沒有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義務。無罪推定原則確定在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擔證明責任,也就是沒有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證明自己無罪便據此得出其有罪的結論。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享有沉默權。法律明確規定,對于偵查人員的提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如實回答的含義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交代罪行,提供自己能夠提供的證據;無罪的犯罪嫌疑人則應如實陳述無罪的事實,并提供自己能夠提供的證據或線索。這一點我們與西方國家的法律是截然不同的。西方國家的法律包括港、澳、臺等地方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享有沉默權,可以拒絕回答警方的提問。而我國則不同。由于犯罪嫌疑人對自己是否犯罪知道得最清楚,因此法律上不能允許犯罪嫌疑人拒絕回答問題或作虛偽陳述。②“對有罪者,要求他如實交代罪行,有利于偵查機關準確及時地查明案情;對無罪者,要求他積極與偵查機關配合,以協助查明事實真相,查獲真正的犯罪分子,同時使他本人盡早解脫嫌疑。犯罪嫌疑人必須如實回答,不等于其負有證明責任;犯罪嫌疑人不負舉證責任,不等于其有沉默權”。法律的這一規定,從刑事訴訟的實踐出發,掙脫了傳統證明責任概念的束縛,走出了西方證據理論的誤區,既有利于與犯罪分子作斗爭,又有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說是非常符合中國國情的,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原則。但是任何事情都是發展的、變化的,隨著我國國情的變化,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進一步健全,社會文明程度的進一步提高,群眾法律意識的進一步增強,“無罪推定”原則派生出的另一項人權“沉默權”也會寫入法律的?!俺聊瑱唷眴栴}目前在法律界的爭論也非常激烈。

    法律客觀: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钡?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边@表明舉證責任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職責所在。除此之外,該法的第12條、46條、150條、162條,也是對證明責任的規定,這些規定均明確了證明犯罪構成的責任主要由公訴案件中的檢察院承擔,即由公訴方向法院提供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不能提供或者所提證據不足以說服審判者信服,就要承擔敗訴的不利后果。審判中的舉證程序是1997年《刑事訴訟法》對1979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主要內容之一,它將由審判人員出示、宣讀證據改為由公訴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宣讀證據。這種舉證的角色轉換突出了公訴人、辯護人在法庭調查中的控辯作用,明顯地增強了刑事庭審的對抗色彩,也表明了我國訴訟程序由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轉變的一個趨勢。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張的一方或稱為積極主張的一方就某種事由,而由反對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在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核心是控訴方不必就被控訴方是否存在犯罪事實進行舉證,而是把這個責任分配由被控訴方承擔。顯然,舉證責任倒置已經突破了“誰主張、誰舉證”規則,與訴訟中不免除任何一方的舉證責任而在控辯雙方來回轉移的所謂的舉證責任的轉移是有本質區別的。我國刑法中對一些罪名的規定體現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如《刑法》第395條關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定,非法持有型犯罪的如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職務經濟犯罪中對贓款去向的說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包括刑訊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員罪等,中介機構人員涉嫌的犯罪等等。其他需要舉證責任倒置的方面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責任能力、精神狀況等。如果只是消極的否定公訴方的舉證,則不需要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積極主張某種事實時,如可以證明不在犯罪現場而是在其他地方,則需要證據來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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