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預付金是否可以要求退還關鍵要看預付金的性質,如預付金是以定金的性質交付的,則預付金的付款人不能直接要求對方退還,只有在對方不履行債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可以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如預付金是合同貨款的,則付款人反悔的可以要求對方退還,但是按照雙方約定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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