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后一方以其婚前個人財產比如說存款購買,并登記在其個人名下,由于用于購買房產的財產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這筆財產的性質不會因結婚而發生改變,仍然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2、婚后一方以其婚前個人財產購買,但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與上一種情況不同的是,雖然這筆房款是個人財產,但是一方將另一方的名字登記在了房產證上,應當視為一方對其個人財產的處分,將房產證落夫妻雙方的名字的行為,可視為一方將該房產的產權贈與給了另一方,另一方成為了共同產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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