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從無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我國刑事訴訟法疑罪從無主要體現在三個環節,包括偵查、起訴和審判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犯罪事實不清、證據材料不足的,公安機關應該釋放犯罪嫌疑人,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的,也應該做出不起訴決定。
一、存疑不起訴的情況下是否還能起訴
存疑不起訴并不是絕對不起訴,如果在之后發現了新的證據,這個時候是可以進行起訴的。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度不足,不知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實質上是人民檢察院通過刑事訴訟法賦予的偵查手段,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偵查,無法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而作出的最終確認。
如果在之后發現了新的證據,就可以進行起訴。
二、補充偵查沒有新證據會應該怎么樣辦
證據不足不起訴。它是指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終止刑事訴訟的活動。有的學者稱之為“存疑不起訴”。這種理論概括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表明該種不起訴的基本特征,但是,我認為,用“證據不足不起訴”概括更確切。這是因為,用“證據不足不起訴”更能直接了當地表明《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的規定。同時,存疑,有定罪方面的存疑,也有此罪與彼罪方面的存疑。對于定罪方面存疑的案件,可以起訴,也可以不起訴;而對于此罪與彼罪存疑的案件,則應當起訴。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都是觸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刑警隊破不了的案子怎么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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