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對受害人的賠償計算方式:醫療費按治療費用計算,誤工費按固定收入減少計算(高于平均工資3倍按3倍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按國家機關標準計算。
法律分析
醫療機構對于醫療事故中的受害人進行賠償的數額的計算方式: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陪護費,根據陪護人數,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同行業工資三倍的,按照三倍計算。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拓展延伸
醫療事故賠償的法律程序與要求
醫療事故賠償的法律程序與要求涉及多個方面。首先,當發生醫療事故時,受害者或其家屬應立即尋求法律援助。其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需要收集醫療記錄、證人證言和其他相關證據,以支持賠償要求。接下來,受害者需要提起訴訟或通過調解解決糾紛。法庭將考慮醫療事故的嚴重性、損失的程度以及醫療專業人員的責任來確定賠償金額。此外,法律還規定了一定的時限和程序要求,如提起訴訟的時效性和相關申請的遞交要求。因此,了解醫療事故賠償的法律程序與要求對受害者來說至關重要,以確保他們能夠獲得應有的賠償和正義。
結語
醫療事故賠償涉及多個方面,包括醫療費、誤工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受害者應及時尋求法律援助,并收集相關證據支持賠償要求。訴訟或調解程序將考慮事故嚴重性、損失程度和醫療專業人員責任,以確定賠償金額。了解賠償的法律程序與要求對受害者至關重要,以確保獲得應有的賠償和正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2018修正):第三章 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 第三十二條 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鑒定。
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再次診斷的,應當自收到診斷結論之日起三日內向原醫療機構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提出。承擔再次診斷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接到再次診斷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診斷醫師以外的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再次診斷,并及時出具再次診斷結論。承擔再次診斷的執業醫師應當到收治患者的醫療機構面見、詢問患者,該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對再次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執業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精神障礙醫學鑒定;醫療機構應當公示經公告的鑒定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鑒定機構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二名以上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并及時出具鑒定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2018修正):第三章 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 第四十四條 自愿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對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監護人可以隨時要求患者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醫療機構認為前兩款規定的精神障礙患者不宜出院的,應當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監護人仍要求出院的,執業醫師應當在病歷資料中詳細記錄告知的過程,同時提出出院后的醫學建議,患者或者其監護人應當簽字確認。
對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醫療機構認為患者可以出院的,應當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監護人。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精神障礙患者病情,及時組織精神科執業醫師對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實施住院治療的患者進行檢查評估。評估結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監護人。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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