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2020年2月18日至25日,正處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男子楊某發現市場上口罩急需,覺得其中有“商機”可乘,便以在微信朋友圈發布消息或直接微信聯系受害人,稱自己手中有口罩進貨渠道,以“高買賣”、部分發貨甚至在無貨源情況下仍接受訂單等手段騙取被害人信任。一星期內,楊某與吳某等6人達成每只單價2.8元至3.4元不等的購買口罩協議,但除第一次通過進貨上家給吳某發貨部分口罩外,楊某此后一直未發貨,共計騙取6位被害人40萬余元。收到轉賬后,楊某將詐騙所得的錢財用于網上賭博,全部揮霍一空。荊州市監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多人財物,金額達40.02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楊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利用人們對口罩的迫切需求心理實施詐騙,應從重處罰。其通過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的多人實施詐騙,應從重處罰;其多次實施詐騙、詐騙所得用于從事違法活動,應從重處罰;楊某具有自首情節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責令被告人楊某退賠被害人吳某等6人損失共計400280元。近日,荊州市監利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楊某以出售口罩為名實施詐騙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男子疫情期間以出售口罩為名,詐騙40多萬元獲刑兩男子偽造通行證代購證獲刑。2020年2月下旬,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洪某為販賣生活物資從中謀利,多次打電話給某店新冠肺炎隔離點后勤負責人劉某,請其代為辦理車輛通行證及代購證。在得知無法辦理后,洪某要劉某復印某店隔離點的車輛通行證、代購證及某農貿市場通行證供其使用。劉某在明知上述證件應由相關國家機關頒發,且只能由固定的隔離點、車輛、人員使用的情況下,仍答應了洪某的要求。劉某將該隔離點的《荊州市疫情防控車輛通行證》《荊州開發區疫情防控期間臨時代購員代購證》《荊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某農貿市場生活物資運輸車輛通行證》各彩印了一份交給洪某。后被交警當場查獲,經鑒定所查獲的3份證件上的印文均不是蓋印形成。荊州市荊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洪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處罰;劉某、洪某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視為自首,可分別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劉某、洪某愿意接受處罰,對二被告人均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判決劉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洪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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