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根據賠償權利人與死者共同生活的親疏關系和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不是等額分配。死亡賠償金屬于人身專屬性,只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不屬于遺產,不能用于抵債。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優先考慮被撫養人的利益。死亡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權的主體不是按照繼承來確定。
法律分析
一、丈夫死了賠償金的分配如下: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但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因此,當事人請求分割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還應當考慮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中有無可單獨請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情況,對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分額予以適當平衡。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的分配,目前法律無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配時應該將這些已經花費的費用(喪葬費等)進行扣除,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具體可由審理法院根據案情裁判。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二、死亡賠償金的繼承問題:
1、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其能作為遺產分割,但是死者的近親屬可以分割。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是死者親屬的財產,不屬于遺產。
2、死亡賠償金屬于人身損害賠償范疇,那么死亡賠償金應該屬于物質性的賠償。而該物質性賠償到底是對死者生存的可期待利益的補償,還是對死者近親屬的利益損失的補償。
3、從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上看,也不是按照死者的收入情況來確定,也能看出不是對死者可期待利益的補償。且從死亡賠償金訴訟請求權的主體上來看,也應該被認定為是對死者近親屬的利益損失的補償。前面已確定,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所以其分配不能按照繼承來確定,其訴訟請求權的主體也就不能按繼承的來確定。
結語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丈夫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根據賠償權利人的身份和與死者的關系進行適當平衡。在同一繼承順序中,應考慮是否有可單獨請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情況,并根據親疏關系和共同生活程度等因素進行分割。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其分配不按照繼承來確定。賠償義務人不能以死者生前的債務為由扣除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屬于對死者近親屬利益損失的補償,其分配應根據案情裁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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