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處罰有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刑罰種類之一,屬于主刑的一種。管制是最輕的主刑,是我國獨創的一種刑罰。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兩種,死刑是我國刑罰中最重的一種,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執行的剝奪犯罪分子生命權和政治權的刑法。
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罰金是指由人民法院判決的、強制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從經濟上對犯罪分子實行制裁的刑事處罰。剝奪政治權利對于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對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適用。沒收財產主要適用于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別巨大的犯罪,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刑罰,但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須的生活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二條 【主刑和附加刑】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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