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這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民法典》,而《民法典》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所謂意思自治指的是,法律不干涉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充分尊重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愿。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合同標的及付款時間、過戶時間一般應當在合同條款中予以約定,但是沒有約定的,合同并不是當然無效。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采用合理的處置方式,如:對于付款時間沒有約定的,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付款,這里的合理時間并沒有絕對的限制,也是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對于沒有約定過戶時間的,如果對方已經付款,就推定付款后,就應立即采取過戶行為,如果對方還沒有付款,賣方可以對方沒有付款為由,拒絕辦理過戶手續,當然,即使沒有付款,就辦了過戶手續,也不見得就一定會有損失,只是增加交易風險。
一、租賃合同未約定逾期付款怎么處理
租賃合同未約定逾期付款如何處理的,雙方可以協商補充約定,或者按交易習慣確定逾期付款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二、租賃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直接磋商,自行解決彼此間發生的合同糾紛。這是合同當事人在自愿、互諒互讓基礎上,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2.調解解決調解解決是指由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交易市場管理部門或租房中介)出面調解,使爭議雙方在互諒互讓基礎上自愿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
3.仲裁仲裁是指合同當事人將合同糾紛提交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由仲裁機關對合同糾紛作出裁決的一種活動。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租房合同的糾紛而合同中未規定裁條款或發生爭議后也未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下,由當事人一方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法院按訴訟程序審理作出判決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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