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印章由辦公室專人保管及監印,并按照規定做好用印登記。保管于安全、可靠的地方,并有嚴格的防范措施。用印時,監印人要認真核對公文(含法律文書)底稿,檢查公文是否合符簽發權限和規定,是否與簽發的公文一致。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借用本單位印章。使用庭、室印章須經庭室領導批準。無特殊原因和未經批準不得將印章帶至本院以外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六條 下列機構的印章應當刻有國徽圖案:
(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國務院, 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以及國務院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辦事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其他機構;
(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專門人民法院, 專門人民檢察院;
(四) 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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