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親屬關系證明: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已注銷戶口的,提交原戶籍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戶籍記載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3、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4、關系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通行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印發,明確親屬關系、無犯罪記錄等6類證明可直接去派出所開,并規范相關證明開具的流程,所需時間以及證明時效。 親屬關系證明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已注銷戶口的,提交原戶籍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戶籍記載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3、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4、關系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通行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當然,不同的公證處對材料及證明的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先向當地的市一級公證處咨詢。每一個縣市都有公證處,沒有明確的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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